繼承手續辦完后出的新房產證和以前的老房產證沒啥區別,只是房主變了,房屋性質沒變,出售時按老產證時間計算。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稅法條款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目前,我國沒有開征“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等稅種,相關繼承不動產方面的所得問題,作為“贈與”由個人所得稅管轄。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
1、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買時間確定。
3、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稅法條款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因此,題中轉讓繼承房產購房時間按2004年確定,至2009年末已滿5年,如該房產屬于普通住房的,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如在明年對外銷售的,根據國務院“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的決定(相關正式文件尚未出臺),也免征營業稅。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題中轉讓業務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應交稅額 = (轉讓收入 - 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 – 有關合理費用) * 20%。當然,如果該房產屬于轉讓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題中轉讓不動產的契稅納稅義務人為購買人,與出售方無關。購買人享受1%稅率,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首次購買;2、90平方米及以下;3、普通住房。
具體事宜,請咨詢轉讓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中心稅務征稅窗口。
繼承手續辦完后出的新房產證和以前的老房產證沒啥區別,只是房主變了,房屋性質沒變,出售時按老產證時間計算。(出售時可調檔查到之前時間) 稅費需按房屋評估總價繳納:(契稅 房屋面積90以下1%,90-140繳1.5%,140以上和名下不止一套繳納3%)和(個稅1%)。
辦理贈予或是繼承得到的住房,再次賣掉,和一般二手房買賣一樣需要繳納稅費。 不同的是,不管你得到這房子多少年,再買,需要繳納全額房價減去辦理贈與或是繼承的花費,這個價格百分之二十的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