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種類包括: ⑴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地價后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
土地獲得的幾種方式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劃拔、出讓、租賃、作價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一般不需繳納土地出讓金,無具體使用年限。但劃拔土地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抵押和轉讓,如轉讓還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以出讓方式取得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