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
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土地使用權的讓度,不涉及所有權。不同點是,轉讓的方式不同;轉讓的對象不同;補償的方式和數額不同。轉讓是通過市場等價交換得到足額補償的,劃撥則是再交換時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得到適度補償的。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后,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劃撥土地是國家無償劃給商業、工業、軍隊、政府、、使用;出讓土地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建筑在出讓性質上的房產才可以上市交易。以往事劃撥土地上建立的房產,只有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后,房屋才可以上市交易。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