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權利方面有一定的區別。嚴格意義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擁有完整的使用權,對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備直接處置的權利。它不能像出讓土地那樣,使用權人可以直接在二級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和程序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審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具體規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經過“申請(受理)―地價評估―確定協議出讓方案并報批―核發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土地確權登記”的程序。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劃撥轉讓申請;土地部門受理后,向當地規劃部門征詢地塊用途符合規劃,組織地價評估、集體會審,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定協議出讓方案,并報當地政府批準;方案被批準后,向申請人核發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明確轉讓價款,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持轉讓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土地部門進行審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登記。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一定要認真審核,看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劃撥和出讓兩種方法。1、劃撥。用地單位的項目如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要求,可以通過縣政府審批無償劃撥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只有使用權,無權處分,轉讓土地。2、出讓。出讓有招拍掛出讓和協議出讓兩種。現在國家要求經營性用地一律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已經很少了。具體出讓方法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2008】35號令
很明顯,這是對的這句話出自《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