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于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劃撥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家對于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上述可以劃撥的四類用地范圍進行了具體細化,因此,只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者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但未繳納有償使用費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因歷史原因,單位和個人以各種方式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的,也應視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中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空地未經批準不得出租、抵押。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出讓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轉讓的房地產所獲得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出讓的情況主要有繼續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幾種。對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國家通過法規允許轉讓,因此轉讓時無需再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只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房屋可連同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但抵押權實現時,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首先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后,抵押權人方可有限受償。 需要說明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當然也屬于土地使用權人的法定財產權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這是一種不完全權益,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資產。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準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為轉讓方的合法收益,轉讓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受讓方應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并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具體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共同擬訂出讓的每幅地塊的用途、年限、規劃條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招標、掛牌或者協議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后,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出讓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在土地出讓年期內,土地使用者有權將其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3)國有土地租賃與承租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不適用于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用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租賃,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采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全額地價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即出讓金額折算。具體宗地的租金標準,可根據土地市場狀況評估后通過協議、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確定,也可根據城市基準地價制訂各區域分用途的基準地租標準。采用短期租賃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土地使用者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約定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將承租土地轉租、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家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后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后,終止租賃關系。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承租人可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批準。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權,當然就應有相應的價格(尤其對于長約年租制而言),例如,出租人將租約未到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時,必須給予承租人補償;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民間稱頂讓)時往往可取得一定的權利金等。判斷承租土地使用權有價具體可從實際繳納租金與市場租金的關系進行分析,對于國有土地租賃,如果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租金比市場租金低(絕大多數情況,尤其對于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情況),使用權人就會獲取一定的租金凈收益;即使當時實際支付租金與市場租金水平一致,由于租金要3-5年才調整一次,當市場租金上升而實際租金尚未調整或者租金的調整趕不上市場租金的上漲時,二者之間就會有差值;此外,承租土地使用權人還有一些其他的優先權,如在租約期間可以優先取得出讓權,在租約到期時可以優先續約等,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權是有價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和確定,一般可以采用市場比較法或收益還原法。此時的收益還原法,又稱差額租金還原法,是將市場租金與實際支付租金之間的差額采用一定的還原利率還原求取相應的價格,即未來若干年租金差額的現值。(4)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與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投資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國家對企業出資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出讓金標準,核算應折算的出資額或股本額,并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明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出資額或股本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鑒于作價出資(入股)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價值形態的資本金或股本金,國家將以出資人或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因此,對這種特殊的土地配置方式應當限定其適用范圍:必須是具有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國有企業改制涉及其使用或其全資子公司使用的生產經營性國有劃撥土地,方可采用此方式配置。根據政企分開的要求,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一般要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一致,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抵押等。
-
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于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
-
你好,需要交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可以的,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
-
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
1、農村是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2、國有土地使用證只有在城鎮地區、國企地區才會有。3、集體土地使用證不能分割。
-
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于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限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準機關批準轉征為國有土地,屬于強制性征地行為。征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有償取得和行政劃撥,其中有償取得方式有: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凡是商業、進融、商品房等六類經營性用地都應納入土地出讓范圍。 2)國有土地租賃。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4)國有劃撥土。是指原屬城市國有土地,國家應建設需要,無償劃撥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土地,非經營性用地,目前采用行政劃撥方式。
-
-
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于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限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準機關批準轉征為國有土地,屬于強制性征地行為。征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
程功是比較好的土地使用權律師,土地使用權(land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
一、關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國土地的產權屬于國家,老百姓購買的是商品房的產權,以及房產所在土地的使用權,并沒有土地的產權。土地的使用年限分為下面幾種,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以所在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所示為準。二、關于到期后的處理辦法。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征用,但應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依據其非法轉讓的土地權利類型不同,主要包括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包括非法轉讓國有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國有承租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等三種形式。
-
首先做個說明,不是叫70年的產權,產權是沒有年限的,只要房子在產權就在;40年也好,70也好,是指的土地使用權,因為我國實行的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是相分離的。一套房產有房屋所有權有土地使用權,而我們平時說的70年產權,是指一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這個是從開發商與**簽定土地使用權合同那天算起的。所以你買到的商品房一般的土地使用年限大約都在67年左右,如果你買的是二手商品房,那么它的使用年限就是70年減去已使用后的年限。
-
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房屋產權是對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擁有的權利。但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是合二為一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土地上的房屋相應的要一同轉移;房屋轉移的,土地使用權也相應一并轉移。
-
你好,商品房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劃撥,另一種就是出讓。劃撥,一般是政府用地、軍事用地、教育用地等。是國家無償給使用方使用的出讓,一般是企業用地、城市商品房或者商業性用地等。是使用方花錢買使用權限的。希望能幫到你!
-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有償取得和行政劃撥,其中有償取得方式有: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凡是商業、進融、商品房等六類經營性用地都應納入土地出讓范圍。
2)國有土地租賃。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
4)國有劃撥土。是指原屬城市國有土地,國家應建設需要,無償劃撥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土地,非經營性用地,目前采用行政劃撥方式
-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
你好,商品房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劃撥,另一種就是出讓。 劃撥,一般是政府用地、軍事用地、教育用地等。是國家無償給使用方使用的 出讓,一般是企業用地、城市商品房或者商業性用地等。是使用方花錢買使用權限的。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