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最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都是開發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模,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在中國買房子,只要使用權,沒有永久擁有土地權,普通住宅使用權是70年,像酒店式公寓是50年,還有的是40年,如果到期了國家不會說收回就收回的,可能會讓住在此房里面的業主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等。樓主的問題:實話實說,你這樣的問題國家都還沒有明確的明文規定,感覺您老有點杞人憂天了,我上面也說了,如國家真的要收回,肯定會給業主安排住處或者是讓業主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如果是到期了,政府對此處土地重新規劃,那么會有開發商來接手處理此事(會有一定賠償或是給予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