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轉讓涉及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的轉移,涉及項目轉讓方已經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為了保護已經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房地產項目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辦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后30天內,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審核項目轉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拆遷、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采購等合同是否作了變更;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已經轉移;新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開發受讓項目的條件;同時要變更開發建設單位的名稱。上述各項均滿足規定條件,轉讓行為有效。如有違反規定或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并可對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罰。備案應當提供的文件,在該條例中只提到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各地在制定具體辦法時應當進一步明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拆遷的落實情況、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后30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轉讓備案手續。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環節之一。項目轉讓之后能否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是政府部門審查房地產項目是否允許轉讓的重要指標。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