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烏魯木齊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辦法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加快發展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1〕1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38號)等文件要求,為切實解決我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烏魯木齊市行政轄區內新建商品房項目中,按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進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棟、成單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第三條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第四條房產部門依據當年商品房住房建設總量,確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計劃,并適時進行調整。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一)市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套數等事項。配建規模較小的建設項目,以單元形式進行規劃;配建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在項目中集中規劃、整幢配建。(二)市國土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招拍掛”供地過程中,明確配建部分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并作為該宗地“招拍掛”的必要條件,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面積等事項。(三)市發改部門依據《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資料,確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價格或銷售價格,并做好每年配建項目的備案工作。(四)市建設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中須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須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五)市房產部門依據規劃配建要求,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予以審查,并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購、分配、管理等工作。(六)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兩個國家級開發區,按照市房產部門的安排要求積極做好配建項目的相關工作。(七)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開工前須將所配建的項目在市房產部門進行備案。第五條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政府回購的,按市發改部門確定的價格進行回購,產權歸政府所有。第六條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與小區內其它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建設。并由房產部門牽頭組織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對配建項目進行全程監管。第七條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預售、同時竣工”程序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部門不予進行小區質量竣工驗收。國土部門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參與土地競買。第八條新建商品房項目無法在本項目中完成配建要求的,由市規劃、房產等部門按程序提交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本項目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可采取交費異地統建、異地配建、異地購買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換等方式轉換完成。
烏魯木齊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辦法,對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項目,可不強制性配建保障性住房,但必須按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捐助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配建保障性住房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滿足設計規范規定、基本適用功能要求,達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備,建設標準符合要求。注重推廣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政策規定的標準范圍內:廉租住房為50平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為60平米以內;(二)按照棟或單元集中安排;(三)分期建設的城中村改造、新民居建設及危舊房改造項目,可按期進行配建。
您好,烏魯木齊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辦法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加快發展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1〕1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38號)等文件要求,為切實解決我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烏魯木齊市行政轄區內新建商品房項目中,按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進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棟、成單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第三條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第四條房產部門依據當年商品房住房建設總量,確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計劃,并適時進行調整。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一)市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套數等事項。配建規模較小的建設項目,以單元形式進行規劃;配建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在項目中集中規劃、整幢配建。(二)市國土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招拍掛”供地過程中,明確配建部分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并作為該宗地“招拍掛”的必要條件,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面積等事項。(三)市發改部門依據《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資料,確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價格或銷售價格,并做好每年配建項目的備案工作。(四)市建設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中須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須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五)市房產部門依據規劃配建要求,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予以審查,并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購、分配、管理等工作。(六)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兩個國家級開發區,按照市房產部門的安排要求積極做好配建項目的相關工作。(七)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開工前須將所配建的項目在市房產部門進行備案。第五條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政府回購的,按市發改部門確定的價格進行回購,產權歸政府所有。第六條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與小區內其它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建設。并由房產部門牽頭組織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對配建項目進行全程監管。第七條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預售、同時竣工”程序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部門不予進行小區質量竣工驗收。國土部門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參與土地競買。第八條新建商品房項目無法在本項目中完成配建要求的,由市規劃、房產等部門按程序提交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本項目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可采取交費異地統建、異地配建、異地購買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換等方式轉換完成。
據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及《烏魯木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自購房之日起,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需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以上有關烏魯木齊經濟適用房相關問題的介紹僅供各位網友參考,建議網友前去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核實。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