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為陳某應當知道,李某與其丈夫可能是該房屋的共有人,而沒有問李某是否屬實?另外陳某也未完成該房屋的過戶手續;據此,陳某不屬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張某可以主張,“李某對
1、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 2、李某將房屋賣給陳某屬于無權處分,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張某回來后要求陳某加價10萬說明其沒有對李某行為進行追認,因此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1、銀行的抵押權如沒有進行登記,抵押合同無效;如進行了登記,則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2、銀行抵押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購房人購買房屋也存在登記與否的問題,登記了,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后續的抵押權無法設立;若無登記,則后續抵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及其司法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