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的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閑置土地成因復雜,認定處置政策性強、難度大,涉及多方經濟利益,閑置土地認定無疑是閑置土地處置過程中最首要也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環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頒布實施以來,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性閑置土地處置
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收回的原因:加強對閑置土地的清查與處理是節約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項重要措施。但
《土地法》規定,對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
您好 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