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稅實施細則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發(1986)165號發布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
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4號)目錄1第一條2第二條3第三條4第四條5第五條6第六條7第七條8第八條9第九條10第十條折疊編輯本段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目前,并沒有2014年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可能在2015年出臺。
一、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r\n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r\n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r\n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稅額的10%計算繳納。\r\n4、地方教育附加
一、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r\\n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r\\n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r\\n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稅額的10%計算繳納。\\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