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房產稅實施細則: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契稅稅率為3%~5%.契稅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
(1998年6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 根據2013年1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及房屋買賣,其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
第五條 除《條例》、《細則》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取得房地權屬用于經營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稅。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實際支付金額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其實際支付金額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契稅征收機關批準,可予以減征或者免征。
第六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第七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細則》和本規定的,由征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契稅征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東省征收契稅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權屬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補繳契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山東房產稅實施細則是:
契稅:稅率為3% ,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個人購買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容積率1.2以上、交易價格4290元/平方米)契稅稅率減半,按 1.5%征收;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二手房的對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買方承擔。
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以上價格是來自網絡,僅供參考,具體價格以實際時為準)
很高興為你回答:
山東房產稅實施細則是:
一、房地產稅減免稅規定 下列房地產減征、免征房產稅: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納3年房地產稅。
(2)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房地產稅。
a.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b.投資于能源、港口碼頭、機場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c.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二、房地產稅稅款征收 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座落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管轄。
除從租計征另有規定外,一律改為每年征收一次,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6至9月。
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地產評價公告后一個月內將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竣工后十日內申報。免稅的房地產,也要辦理申報。?? ?? ?? ??
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地域的不同,房產稅實施細則應該也會有所差異。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