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種物體的土地。建設用地的類型包括:(1)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地;(2)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業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動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操作場地及配套設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及人工運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專門供旅游參觀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廠、高爾夫球場等用地;(5)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防務設施、營房、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6)其他建設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用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出讓人通過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種物體土地。建設用地類型包括:(1)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2)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業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動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操作場地及配套設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及工運河等用包括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專門供旅游參觀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廠、高爾夫球場等用地;(5)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防務設施、營房、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6)其建設用地,除上述之外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用地。
(1)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地;(2)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業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動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操作場地及配套設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及人工運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專門供旅游參觀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廠、高爾夫球場等用地;(5)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防務設施、營房、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6)其他建設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