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稅目征稅.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注:原《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于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么,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因此,首先對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因此,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你好,按照稅法規定,依據法律法規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發生的應納稅收,應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法定的納稅人。因此,無論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投資者如何合作,如果形式上沒有成立其他法人單位,或者投資者不通過法定程序增資擴股,成為企業法律形式上的真正股東,其投資額就不能在稅收上年認定為投資股本,納稅人也還是開發房地產的開發企業二是在以分配**利潤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強調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雖然合作各方沒有另外單獨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沒有成為法律形式上的股東,但是由于雙方實質上是共同投資、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共享利潤的投資行為,因此,所得稅上可以按照實質性投資收益進行稅收處理。如果稅收上不作為投資處理,那么就只能作為資金借貸關系處理。合作方投資收回的利潤,視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產企業就可以將分配的利潤,作為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稅前列支。
按照稅法規定,依據法律法規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發生的應納稅收,應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法定的納稅人。因此,無論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投資者如何合作,如果形式上沒有成立其他法人單位,或者投資者不通過法定程序增資擴股,成為企業法律形式上的真正股東,其投資額就不能在稅收上年認定為投資股本,納稅人也還是開發房地產的開發企業
二是在以分配**利潤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強調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雖然合作各方沒有另外單獨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沒有成為法律形式上的股東,但是由于雙方實質上是共同投資、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共享利潤的投資行為,因此,所得稅上可以按照實質性投資收益進行稅收處理。如果稅收上不作為投資處理,那么就只能作為資金借貸關系處理。合作方投資收回的利潤,視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產企業就可以將分配的利潤,作為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