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攤面積是怎么算的主要包括哪方面公共面積公攤多少,對于購房款數量的影響確實很大。在這一問題上,購房人必須“斤斤斤計較“。1995年9月8日建設部公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原則在買房過程中,普通用戶最不好掌握的就是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問題,因此,首先得了解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基本原則: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每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按其套內建筑面積占該幢樓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比例確定。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各。3、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所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用其它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用個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其它購房人受益的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售房單位的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建筑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參加分攤的其它商品房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的,要經房屋地土地管理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商品房如整層或整樓門銷售,其銷售面積包括本層或本樓門公用建筑面積的,不參加其它樓層(樓門)相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其公用建筑面積亦不被其它樓層或樓門分攤。
一、工作目標通過全面開展辦公用房清理工作,準確掌握全局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依規處置超標準占用辦公用房問題,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現辦公用房管理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二、清理整改范圍局機關、區環境監察大隊、區環境監測站、各環境管理所。三、清理標準根據《浙江省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實施辦法》(浙委辦發〔2013〕59號)的規定,縣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為:1.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2.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四、清理整改重點內容(一)局機關、站、大隊、各所辦公用房1.超過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2.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3.新調整后辦公用房超出原批準使用范圍的。(二)領導干部辦公室用房1.超規定面積標準配備、使用辦公室用房的;2.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干部占用原單位辦公室用房的;3.辦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問題。五、清理整改方法總體上按照“調(大調小)、騰(騰出空余房)、合(合署辦公)、改(整改隔斷)”的工作思路,本著從實際出發,以少花錢、不花錢為原則,杜絕“形式主義”和整改過程的二次浪費。具體可采用以下方案:(一)辦公室用房超標面積占標準面積30%以內(含30%)且目前無現成用房可調劑的,可暫不騰退或隔斷;超標面積占標準面積30%-50%的,可暫時繼續使用,待下次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時一并整改;超標面積占標準面積50%及以上的,須及時安排整改。(二)已經完成裝修尚未投入使用的辦公室用房超標面積占標準面積30%以內(含30%)且受設計結構、采光、采暖通風等影響確實無法隔斷,目前也無現成用房可調劑的,可暫時不騰退或隔斷;超標面積占標準面積30%以上的,須及時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裝修的辦公室用房須嚴格按標準執行。(三)超出原批準使用范圍的,由局辦公室統一調配。(四)新調整、租用的辦公用房應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文件規定執行。(五)局機關辦公用房由局辦公室統一調配,站、大隊、各所辦公用房由各單位根據局辦公室給出的指導意見自行調整到位。各單位要根據現有辦公樓(層)實際情況,本著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儉節約、整層整片集中、整層整片騰空的原則,進行科學分布調整安排。各單位占有、獨立使用的各樓層會議室、風機房以及強、弱電間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騰空,恢復原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