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1. ??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對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能的基礎。為實現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對所有人的土地實行占有,才能在其上建造住宅。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擁有土地的占有權并不意味著必須一直對土地實施直接占有,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房屋出租或抵押時,其宅基地由承租人、抵押權人直接占有,但宅基地使用權人作為原出租人、抵押人仍可間接占有其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 2. ??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特性、約定用途等使用所有人的土地的權利,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以及廁所、豬圈、雞舍等配套設施,也包括在宅基地上種植竹木和蔬菜等。 3. ??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利用宅基地獲取新增經濟價值的權利。在傳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體系當中,收益權被排除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之外,這與“物盡其用”的現代物權法理念格格不入,因而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重構中,確認并保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收益權將具有積極的變革意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收益權有兩部分內容:其一,農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種植樹木或養殖家禽家畜獲取天然孳息; ??其二,農村村民出租其宅基地收取租金等法定孳息。 4. ??處分權 處分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其占有的土地決定進行建房、兄弟分割、繼承、遺贈、出租、抵押、轉讓、拋棄等的權能。(1)出租權。這一權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土地上的房屋一部分或全部租賃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并向對方收取租金的權利。農村村民出租宅基地的方式在理論上分兩種情形:一是農村村民在出租住房時宅基地隨同出租;二是空白宅基地的出租。對于空白建設用地的出租,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是明文禁止的,其目的旨在防止“炒地皮”現象的發生,保障經濟及社會的健康發展,我國物權法在農村宅基地出租制度立法時也應繼承這一原則,并受《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該規定同樣適用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出租。(2)抵押權。這一權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權 人有權在不轉移宅基地占有的前提下,將享有的宅基地在自己和他人成立合同時提供相應擔保,承諾當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用宅基地使用權作價變賣或折價抵償。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抵押物,然而我國房地產抵押時采取的是房產和地產作為一個整體同時進行抵押的方式,而并沒有采取房產和地產單獨抵押或分別抵押的方式。在農村房屋的抵押上自然也應遵守房產和地產同時抵押的基本方式,因而在實現抵押權而導致建筑物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抵押權人也同時取得宅基地權利。也許有人會認為這會違反擔保法對宅基地權利不得抵押的規定,筆者認為,擔保法禁止宅基地抵押的本意應該是防止有人炒賣地皮而非依法對宅基地進行合理使用。農民依法獲得宅基地權利后并在其上建筑房屋,基于對房屋的所有權而行使抵押權顯然是有別于在獲得宅基地權利后不對宅基地進行任何利用而通過直接抵押來變相炒地皮的行為。 (3)轉讓權。這一權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宅基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繼承等取得方式。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因,原宅基地權利人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法律對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不應限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通,不僅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率,也可有效地防止實踐中利用宅基地使用權搞變相房地產開發,避免宅基地管理上的失控。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嚴格限定受讓主體。 (4)拋棄權。農民宅基地權利是農民基于身份無償取得的,帶有福利性質,因此,其權利人可以隨時放棄此項權利。放棄可以分為明示放棄和消極放棄。明示放棄應以書面形式公開表示,不再行使取得申請權,消極放棄則是農民自始至終沒有行使取得申請權。但從國家和集體保障公民住宅權的角度出發,應該告知公民享有申請取得權,并不可輕易放棄。 5. ??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為排除他人妨礙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而行使的請求權。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占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內容。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不需要通過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獨立行使,既可對第三人行使,亦可對所有權人行使。(1)停止侵害。當不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并正在侵害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和受害人損失的擴大。(2)排除妨礙。宅基地使用權人雖然占有土地,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為,宅基地使用權人無法充分地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排除妨礙。(3)返還占有。即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時,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非法占有人返還土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他人合法占有其土地期間不能請求返還占有的土地。(4)恢復原狀。即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宅基地或其宅基地的附屬物受到非法侵害、遭到破壞時,如果尚有可能,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加害人恢復原狀。(5)賠償損失。當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宅基地或農作物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損壞或滅失時,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加害人賠償損失。
您好,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