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賣方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訴賣方違約,主張違約責任賠償。
另外,您與中介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具體細節不明,但理論上應該是屬于居間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另外此處“促成合同成立”的標準是 :
1、看委托人與相對人是否成立合同關系;
2、看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是否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進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難度、加快進度等。若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對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無助益,則不能認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與否則在所不問。例如,附條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條件未實現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認為居間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按照您的說法,您與賣家已經簽訂了合同,中介公司已經盡到了其應盡的義務,所以我認為您不能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
但這是建立在您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確屬與居間合同的前提下,建議您找律師咨詢下。另外注意該中介公司有無故意隱瞞與合同簽訂有關事實的情況,如果有,該公司和賣家將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您就可以起訴該中介公司,追究他們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1、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2、當事人先后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怎樣解決二手房買賣糾紛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議解決糾紛。買方與賣方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對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并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此種解決方式對買賣雙方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為既省時又省力還省錢。但此方式是建立在雙方都相互讓步的基礎之上的,為求達到相互的共贏,就必須有取舍,如果某一方過于堅持自身的利益,就很難協商成功。
2、調解
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方(一般是中介公司)主持下,買方與賣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此種方式也是較好的糾紛解決方案,但在糾紛方案的商定中,要求中介公司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并且無論協商的結果如何對第三方均無利害沖突才能成立。一旦存在利害沖突,中立的天平就會傾斜,那么協商出來的處理方案也很難讓買賣雙方滿意,從而達不到解決糾紛的效果。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裁決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并依照裁決結果執行,不存在當事人不服上訴的問題。仲裁簡單、靈活、快速、費用低廉,但是采取這樣的處理方式是要買賣雙方共同同意交由同一仲裁機構裁決,如有一方不同意,將不能采取這樣的處理方式。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做
出判決以解決糾紛。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就雙方之間的糾紛做出解決。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如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此種方式是最權威的解決方式,但是判決時間長,且費用較高。
房屋買賣過程中常見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系的沖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