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抗震等級建筑物的抗震設防類別有關,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規定。
2 抗震等級建筑物的場地類別有關,按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及場地類別確定用于確定抗震等級的烈度.
3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
注:1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可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允許按抗震墻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
6.1.3 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抗震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層及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更低等級。
4 抗震設防類別為甲、乙、丁類的建筑,應按本規范第3.1.3條規定和表6.1.2確定抗震等級;其中8度乙類建筑高度超過表6.1.2規定的范圍時,應經專門研究采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4 砌體結構、排架無抗震等級;
5 應注意規范中對抗震等級的調整(特別是高規)
防震縫的抗震設計規范是:《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6.1.4 鋼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震縫寬度應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結構(包括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時不應小于100mm;高度超過15m時,6度、7度、8度和9度分別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2)框架-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70%,抗震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不應小于本款1)項規定數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3)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注:本標準“6、7、8、9度”為“抗震設防烈度為6、7、8、9度”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