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
1、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2、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
這個應該是不能隨便更改土地用途的,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您們可以先向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 土地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
1、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2、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
工業用地轉成商業用地條件: 1、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 2、如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