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
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第七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土地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記
第八條 初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者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五)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法定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人申請登記。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事項,并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級、價格;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權屬來源證明;
(四)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接受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當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并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規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籍調查和土地定級估價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級、價格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審批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第十五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的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定繳納復查費。經復查無誤,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
的,復查費由造成差錯者承擔。
第十七條 土地登記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行登記。
第十八條 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調查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登記卡,并由登 記人員和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在土地登記卡的經辦人、審核人欄簽字;
(二)根據土地登記卡的有關內容填寫土地歸戶卡,并由登記人員在土地歸戶卡的經辦人欄簽字。土地歸戶卡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凡在一個縣級行政區范圍內對兩宗以上土地擁有權利的,應當填寫在同一土地歸戶卡上;
(三)根據土地登記卡的相關內容填寫土地證書。土地證書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證書。
第十九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分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他項權利者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十條 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章除有關通告和公告的規定外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
國有土地簡單說就是由國家享有所有權的土地。在我國國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簡單說就是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申辦材料
1、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審批表》
2、抵押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原件,個人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地價評估報告及技術報告
7、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說明:①地上沒有附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抵押的,不受理報件。②地上有附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需提供雙方就處置土地時優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承諾書。③屬于分割土地設定抵押登記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測定界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線圖,并由抵押雙方共同認可。抵押期滿后涉及法院裁定需處分土地的,應由規劃部門出具規劃蘭線圖。④以上材料要求報送一式一份。
即辦件
流程:
1、受理
2、核查
3、核批
法定期限 20個工作日
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變更登記手續費:抵押額×3‰) (提交一式一份繳費憑據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