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包括:對土地登記、宗地等有關概念進行了明確;對土地登記進行了重新分類,土地登記分為“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其他登記”,其中“其他登記”又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對土地登記的權利名稱與《物權法》進行了銜接;明確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的原則;對當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明確;明確了登記機關的職責,對土地登記的程序、土地登記資料的保管、土地登記人員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對土地登記公告進行了規定;明確規定了土地登記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等;對土地權利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采納。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基本方法
①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內部使用。
②重復征用或劃撥,以后者為準。
③界線與面積不吻合的,以界線為準。在土地確權時,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行政管轄權的關系、與特殊區域內部門管理權的關系、土地權屬與規劃區的關系。土地權屬確認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申報登記、核發證書,因此,確權主要是通過權屬調查和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實現的。
土地登記,也稱土地權利登記,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對土地的各項權利實行登記的制度。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條規定,我國土地登記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土地登記的內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內的土地登記對象質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土地權利主體、土地權利客體以及與這三方面直接相關的其他內容。具體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項權利者,土地權屬性質,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積,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土地等級、地價,建筑占地面積,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物類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