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 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你好,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一是充分調查研究,找準問題的癥結。? ???正確的判斷,來源于正確的分析,而正確的分析,又依賴于詳實的第一手資料,充分的調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層、沉到底、鉆進去,通過現場查看,走訪當事人、村干部、鄰居及其相關群眾,掌握引起糾紛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從紛繁、零亂、龐雜的調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縷清糾紛的來龍去脈,摸清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圖,找準問題癥結,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善于利用關系,拉近情感距離。? ???農村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多數屬于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癥,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強斗氣中,糾紛雙方積怨頗深,在調節工作中,當事人常常會把我們的工作人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辦呢?我的體會是: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等各種社會關系進行協調和溝通,我們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關鍵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之談,感情抵觸時,一點“鹽巴”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說啥都行,這話雖不科學,但說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奠定思想感情基礎,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 ???對宅基地糾紛,首先我們要進行的是當事人雙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審查,這既是我們進行調解的基礎也是保障調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適時、適度運用法律的武器,能為我們營造良好的調處氛圍。????四是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思想素質,要堅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如果說“四心”原則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艷之花,其最終必然達到成功調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尖銳性、復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變性,我們常常要面對當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群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無信,反復無常,著實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想法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須知人的思想轉變需要一個過程,欲速則不達,火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我們的態度客觀上能影響和決定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對待老百姓的真摯感情,俗話說:“人心換人心,八兩換半斤”、“心誠則靈”,可見,誠心能融化心靈的堅冰,誠心能換來真誠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們做調解工作的同志,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坐偏車,以權壓人,打擊報復,又不能見利忘義,以權謀私,失去人格民心。須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們離開了公心這個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調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責任心。用時下流行的說法,就是要求我們務必“恪守為民之責”,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以群眾利益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是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 ???做好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單靠國土所工作人員自身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建立鄉、所、村三級思想工作網絡,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發動群眾,給糾紛的調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辯證唯物主義者認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起變化的,可能是積極的變化,也可能是消極的變化,我們做調解工作,就是要創造條件盡量避免當事人的思想向消極的方面轉化。影響當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親戚、朋友、鄰居、周圍各色群眾無疑是最經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響者,因此,如何做好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火烤胸前暖,風吹背后寒”,我們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說閑話、吹冷風、甚至鼓動鬧事,其結果極有可能前功盡棄或是勞而無功。因此,調解工作的根本保證就在于充分發動群眾,一切相信群眾,緊緊依靠群眾,打一場精心策劃、周密部署、上下聯動、人人參與的“人民戰爭”。? ????六是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其目的就是要使當事人雙方消除隔閡、誤解、怨恨,摒棄那些不適當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愿望,使其錯誤思想轉化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但經驗告訴我們,大凡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往往具有強烈的私欲,在他們的內心世界里散落著狹隘短淺、粗暴魯莽、偏激固執的個性,這些不良的個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會、歷史條件的長期影響下逐步形成的,比較頑固,不易遷移,借助法律的威懾就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情況下,即使再難的宅基地糾紛,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導、政策攻心、法律威懾的共同作用下,當事人的思想防線也會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個光彩體面的下臺階機會。此時,調解工作也就進入了一個實質性階段,我們應不失時機地根據發展變化了的客觀情況,充分利用當事人思想轉變的積極因素,審時度勢、因勢利導,積極有效地創造或提供有利于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的主、客觀條件,最終實現糾紛的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