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的類型及特點 宅基地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權屬(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4條、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不屬法庭管轄。另一類是因侵權或隨意處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法庭管轄。 宅基地糾紛的最大特點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糾紛往往同房屋糾紛、相鄰權糾紛、婚姻、繼承糾紛及分家析產糾紛相伴生,立案時常常作為上述糾紛案的一項訴訟法請求。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才會單獨發生而被單獨立案。 二、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立案時應當把握的問題 1、對原告資格的審查。原告應當是與爭議宅基地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對該宅基地直接主張權利或因他人對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實施了侵權行為而訴請人民法院保護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權之訴時應當提交宅基地使用證。 2、對被告資格的審查。(1)被告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爭議宅基地的人;(2)妨礙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權人等。 3、是否屬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糾紛。首先,審查是否屬于行政案件;其次,審查有無其他不屬于法院管轄的情況,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將其使用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給單位職工建造私房,職工為建房用地發生糾紛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號的批復規定:“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在具體執行這一批復時應當把握,如果當事人所提侵權事項是處理決定未涉及的則應當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并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審理農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應把握的問題 (一)侵權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項 首先,審查原告對訴爭宅基地有無合法使用權。具有合法使用權是請求保護的基礎。所以原告對訴爭宅基地是 否具有合法使用權,是侵權案件首先要查明的。從法律上講,侵權案件中的宅基地應是權屬清楚,邊界明確的。但有些宅基地或因確權時間長,或因分家析產、繼承而分割,或因買賣、贈與發生轉讓,常使當事人在主觀上產生錯誤認識,往往均認為爭執部分應屬于自己使用。即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證載明爭執部分屬原告使用,被告也常提出使用證的取得程序不合法,使用證與實際使用尺寸不符、使用證有誤等。這樣,“誰對爭執地段有使用權”常成為案件的第一個爭議焦點。解決這一爭執,至少要審查兩個問題:其一,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是否經過依法批準登記。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是宅基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其二,爭執的部分是否位于原告宅基地界線之內。審查應該從宅基地的現狀開始,查明宅基地的坐落、面積、四至界之后,與原告提供的使用證核實。首先確認該使用證是否為爭執宅基地的使用證,使用權人是否為原告。接著再審查使用權的形成過程,即使用證的取得過程。通過上述審查,如發現使用證不屬爭執宅基地或使用權人不是原告,則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使用證記明的情況確實有誤或發放程序不合法,則中止訴訟,等土地部門重新確權后再行審查。如查明原告確有爭執宅基地的使用權,則進一步審查爭執部分是否在宅基地界線內。農村集體宅基地,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執的,四至明確以四至為準。在雙方對四至界線本身的位
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的類型及特點?????宅基地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權屬(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4條、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不屬法庭管轄。另一類是因侵權或隨意處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法庭管轄。????宅基地糾紛的最大特點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糾紛往往同房屋糾紛、相鄰權糾紛、婚姻、繼承糾紛及分家析產糾紛相伴生,立案時常常作為上述糾紛案的一項訴訟法請求。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才會單獨發生而被單獨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