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為,商品房認購書是以“誠信談判直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標的的預約合同。《合同法》第12條所列舉的八大條款中,主體、標的和數量是不可以在將來由當事人或法院“依法擬制”的合同成立的“絕對必備條款”。 商品房認購書通常
通常情況下,有兩種情況購房者簽的認購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如下:1、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的認購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別在于: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
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認為,商品房認購書是以“誠信談判直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標的的預約合同。《合同法》第12條所列舉的八大條款中,主體、標的和數量是不可以在將來由當事人或法院“依法擬制”的合同成立的“絕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