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
深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5年后補
南寧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5年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參照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
定向安置房的產權多半是經濟適用房,而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適房購買不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滿五年的按“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的政策補交土地收益,最高需補交同地段相似商品房價差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