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類型主要有以下的情況: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相鄰關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需要經過政府審批后才能是有效的。
1、協商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一般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協商不是一個強制的前置程序,有時會
乙在1998年4月以成本價購得該套房屋符合這一政策規定。而甲在訴狀中稱其是在2000年10月30日從單位購得該套房屋,即便如此,其購房行為顯然是違反了上述政策規定。況且該套住房早在兩年前就已分配出售給乙,作為同時參加了1
一、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