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權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
可以轉讓,但必須符合下例條件:1、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2、按照出讓合同屬于投資開發的,房屋建設工程要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農村集體土地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 國家征地,要對農民進行補償。主要有以下幾種補償 1、土地補償費。為被征耕地征收前三年年均產值的6-10倍。發給農村集體組織。 2、安置補助費。按安置人口數
職能部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實行有償和有限期使用制度,必須通過有形市場進行。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和條件,《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為四種: 第一種:轉讓。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