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1、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持規定的合法文件、資料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回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后,在規定期限內向土地使用者給予回復。 3、出讓: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過協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簽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5、出讓登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60日內,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6、轉讓、出租、抵押登記:雙方當事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后15日內,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1、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并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后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后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5、方案報批,發出準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準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6、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7、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后,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8、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后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