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第55號令)、《云南省城鎮
不能抵押。劃撥土地是國家為了行使管理職能、發展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扶持某些重點項目而采取的一種土地使用政策,是國有土地的一種無償使用形式,因此,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是不能以國家劃撥的、用于行使國家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如何辦理 一、劃撥地轉讓的實質經濟法律關系: 1、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市縣政府土地受讓人 2、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政府 3、劃撥土地使用權人
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1、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持規定的合法文件、資料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回復:行政主管部門
于1992年2月24日經國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發布施行。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