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訂購金陷阱。有些購房人在沒有考慮充分的情況下,就聽從售樓員的話交了定金,到后來不想買了,想把定金要回來卻難上加難。如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商沒有說明這個房子的情況,在與購房人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向購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簽訂認購書中明確寫明認購金在簽約不成時不予退還。第二類,約定房屋貸款辦不下來,不給退還定金。有些房產項目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就在合同中做這樣的約定,使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失。第三類是合同違約責任規定含糊,開發商承諾不兌現時,購房人權益受損。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規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變設計,商用房的游泳池變成了停車場,該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阱。出現糾紛后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第四類是在面積的漲水和縮水違反規定放寬對開發商的限制。根據規定,如果房屋面積絕對值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于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購房人的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于面積縮水的數額很大,計算的依據透明度也差,同時造成了面積爭議引起的投訴也逐年在遞增。第五類是合同中關于產權證辦理條款的陷阱,因為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張膽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和證件,就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
一般情況下,期房的價格較低,挑選余地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購房消費的過程和結果要依賴于購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而購房合同的履行,不僅受開發商自身經營的影響,還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1、查看售樓處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是否相符,預售許可證的日期是否過期,現在很多地區已禁止買賣期房2、上網查找工程商的評價,是否有不良記錄,這些在網上都有信用檔案的;查看所在小區的物業是哪家,同樣上網查看物業公司的信譽。一般大型的房地產商的信譽基本沒問題,資金周轉壓力小,出問題的可能不大。主要是一些資歷淺的小公司。3、到施工場地具體看一下施工情況,看樓房已經實施到什么程度,施工人員的狀態,是否在正常施工等4、付款的時間及方式,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這樣不僅可以減輕經濟壓力,同時也是對開發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約束。雙方可約定按房產的工程進度逐筆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產權證書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付清最后一筆款項。5、違約責任的約定,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應如何賠償購房者的經濟損失。這個是跟購銷合同不同的一個合約,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一般的違約條款,購房者只能等合同約定時間到期后,方可要求賠償或退款,而這個期間不但包括合同本身的期限,還要包括漫長的協商、談判或是訴訟期限,非常不利于購房者的權利保護。而事先在合同中訂立預期違約條款后,如果再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約定進度嚴重不符情況,或到期根本無法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可按合同規定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開發商即時賠付經濟損失或退還房款,協商不成,可直接采取起訴、仲裁等司法補救方法,這在時間、具體上都更加切實保護了購房者的權利。這些都是買期房必須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