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與承租方的名稱;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三)土地使用條件;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金額及其調整辦法; (六)租金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七)合同終止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后,按照規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