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肢剪力墻結構的必要條件:1.抗震設計時,短肢墻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不大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50%。2.短肢剪力墻結構的下限:當短肢墻較少時,如短肢墻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小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15%~40%,則可以按普通剪力墻結構設計。下限規范沒有規定,用戶可以靈活掌握。3.B級高度高層建筑和9度抗震設計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即使置筒體,也不能采用。4.其最大適用高度比高規表4.2.2-1中剪力墻結構的規定值適當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分別不應大于100m和60m。5.如果在剪力墻結構中,只有個別小墻肢,不應看成短肢剪力墻結構而應作為一般剪力墻結構處理。6.短肢剪力墻結構,其首先應是全剪力墻結構。7.短肢剪力墻結構中,應有足夠的長肢剪力墻。8.如果把短肢墻看成異形柱,則短肢剪力墻結構可以認為呈框剪結構的變形特征。9.當結構形式符合短肢剪力墻結構形式后,才能在軟件“總信息”參數的結構體系中,定義結構為“短肢剪力墻結構”。10.當采用殼元模型時,應加細單元的劃分。(宜把默認的2改為1)11.短肢剪力墻結構有時用薄壁桿元(TAT)可能更合適。因短肢墻的模型更符合薄壁桿元模型,采用殼元則有單元劃分不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