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
土地獲得的幾種方式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劃拔、出讓、租賃、作價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一般不需繳納土地出讓金,無具體使用年限。但劃拔土地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抵押和轉讓,如轉讓還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和
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國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