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的30日內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4份。企業帶法人和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復印件、銀行許可證復印件,各4份。
辦理程序1、受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表》,接受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證件和資料。對于不屬于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2、審核、發證: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是否準確無誤,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是否逾期,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按照規定的征管范圍確定管轄的稅務分局(所),由申報征收窗口收取登記證工本費后,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3、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納稅人填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審核填寫是否規范、項目是否齊全、內容與稅務登記表有關內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的,對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核定并錄入征管信息系統。4、發放證件時,對符合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條件的納稅人,由綜合服務窗口審核相關證件后免費發放稅務登記證件。5、如果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申報征收窗口征收罰款,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6、建立納稅人檔案,對有關資料進行歸檔。注:對于在行政審批中心設置的服務窗口辦理稅務登記時,對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告知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3、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4、公司章程復印件;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資金審驗另有規定的除外;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7、納稅人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9、填報《稅務登記表》。注:(1)“個體工商戶”只需提供1、3、6、9等資料;(2)來華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須提供負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復印件、承包工程建筑許可證或提供勞務服務合同復印件;(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審驗證件的通知》(國稅函〔2007〕149號)的規定,納稅人依法在本環節第一次向稅務機關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納稅人以后辦理涉稅事項,可以只出示證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稅務機關與信息系統中存儲的納稅人電子信息查驗無誤后,即可退回納稅人,不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證件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