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目標的確定 理性和有規劃的消費――購房的前提。根據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自己的樓盤。不要一買房就是要買三室兩廳,做到一步到位;而是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好好規劃一下,其實能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就好,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額外負擔,而培養有梯度的消費觀很重要。 二、買房首付款的積累 買房首付款的積累――購房的關鍵。首先初定一個目標,比如畢業后5年內支付一個首付款,那么就為了實現自己這個目標,合理的分配一下你的收入。每月固定的留出一部分資金出來,制定出一個定期定額的計劃。因為如果開通了定期定額的強制儲蓄計劃,那么每個月必須得固定提出一筆資金,從而意味著可用資金必定減少,那么消費一定可以更加理性。點點滴滴的積累就是一筆財富。此外,建議也可先向父母借首付款,日后陸續返還,縮短積累時間和降低潛在的漲價成本
簽認購書不是買房必經程序,現象:買房多須先認購,建議:輕易不簽認購書,你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后,便是該去簽訂認購書了,這個時候還得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 發展商此時會把有關的資料和相關文件交給你,并講清項目進展情況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林律師表示,而“定金”則不同,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林律師說,所謂房產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且開發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林律師表示。 ■相關法規: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