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節 規定了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發包期限為三十年,現在農民如果需要將自己的土地出租出去,那么出租期限不能超過剩余期限,最長期為20年,并且土地出租只能用于農業生產,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
關于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不可超過20年,且不能超過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期限30-70年。
國有土地租賃
第一條 為了盤活國有土地資產,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實施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賃金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所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登記管轄級次具體負責國有土地租賃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國有土地租賃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外。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后,按照規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準、繳款時間、繳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與建設投資規模相銜接。
第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按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