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 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
一、工資的扣除
l、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從2000年開始,其工資扣除標準盈利企業月人均800元,虧損企業月人均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低于計稅工資限額的、按實際發放數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得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第二條第一款
2、經批準實行工效拄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86號文
3、事業單位工資稅前扣除辦法
事業單位的人員,在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領取了事業工資以后又取得生產經營部分的工資,其工資的稅前扣除標準是:
(1)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黔財稅字(1998)第26號文第五條第一款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領取事業工資后又取得部分經營性工資,其事業工資已高于我省計稅工資標準的,按事業工資標準在稅前初除,經營工資不充許扣除。
黔財稅字(1998)26號文第五條第二款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領取事業工資后又取得部分經營性工資、二者之和與我省計稅工資標準一致或低于計稅工資標準的,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黔財稅字(1998)26號文第五條第三款
4.事務所人員工資稅前扣除辦法(適用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
(1)事務所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1999) 第191號文第一條第一款
(2) 事務所工作人員領取事業工資后又取得部分經營性工資的,其事業工資同于我省計稅工資標準的,按事業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經營性工資不允許扣除。
黔地稅發(1999)第191號文第一條第一款
(3) 事務所工作人員,在領取事業工資后,又取得部分經營性工資,二者之和與我省計稅工資標準一致或低于計稅工資標準的,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黔地稅發(1999)191號文第一條第一款
(4) 實行收入分成制工資(即:工資費用包干制)的,可在事務所業務收入35%內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黔地稅發(1999)19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
(5)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計稅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即:盈利單位按月人均800元扣除,虧損單位按月人均600元扣除,實際發放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低干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其實際發放數額扣除。
黔地稅發(1999)191號文第一條第三款
5、納稅人實行提成工資的,按職工與本單位簽訂的提成合同中的提成工資額扣除,提成工資額中未包括按國家規定發給職工的各種津貼與補貼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與提成工資額一并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二條第三款
6、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軟件開發企業必領同時具備的條件是:(1)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批準的文件、證明;(2)自行研制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制作用于銷售的軟件,軟件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和光盤等);(3)以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4)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5)年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需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6)年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經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國稅發(2000年)24號文第二條第二款
7、實行計稅工資制度的企業,在稅前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2)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財稅字(1999)258號文第二條
8、勘察設計單位業余設計酬金扣除辦法
勘察設計單位計提列支的“業余設計酬金”屬工資性支出,從1999年1月1日起發放時納入計稅工資總額一并計算,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限額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經納稅調整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黔地稅函發(1999)第125號文第一條
二、企業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
1、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的2%、14%、1.5%標準計算扣除。企業實際發放工資低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應分別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按上述比例計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2、軟件生產企業的培訓費用,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實際發生額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第二條第六款
三、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l、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繳納增值稅并實行抵如的企業按不含稅銷售收入凈額計算扣除,其他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計算扣除(扣除標準見附表)。其計算公式為:業務招待費=銷售(營業)收入x扣除率+增加額。
業務招待費超額累退扣除表
銷售收入 扣除表 增加額
1500萬元以下的 5%o 0
1500萬元至5000萬元 3%o 3萬元
5000萬元至10000萬元 2%o 8萬元
10000萬元以上的 1%o 18萬元
黔地稅一字(1995)5號文第八條
2、為適應代理進出口業務發展的需要,對外貿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l995)56號文執行,即外貿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繼續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超過2%部分作納稅調整。
黔地稅直字(1996)第05號文第一條第二款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后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國稅發(1999)65號第八條第六款
四、撥繳工會經費的扣除
納稅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幾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
五、企業職工養老金的和除
l、全民企業實行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按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計算扣除;固定職工參加保險統籌的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個人繳納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一字(1995)05號文第五條第一款
2、事務所的人員(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實行行業統籌和參加社會保障所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及購買的商業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按稅務部門允許列支的工資總額的25%以內計提扣除,實際沒有交納和不能出具繳款憑證的,不允許扣除。計提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和購買約商業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不得重復扣除。
黔地稅發(1998)191號第二條第一款
六、企業職工待業保險金的如除
根據省人民政府(94)第8號令規定,職工待業保險金可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計算和除。
黔地稅一字(1995)第05號文第五條第二款
七、投保企業財產保險費的扣除
納稅人為企業投保的財產保險費,憑保險公司出具的財產保險費憑證準予據實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三條第二款
八、壞帳準備金及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
l、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工業及交通、運輸企業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o—5%o計提扣除,其他行業掌握在3%o以內計提扣除。
《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及企業財務制度
2、商品削價準備金從1994年1月I日起由原按銷售收人5%o計提改按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扣除,即按企業年末庫存商品余額的3—5%o,計入當期商品銷售成本。
黔地稅一字(1995)第05號文第七條
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扣除
納稅人根據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依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憑證,準予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三條第一款
十、行業會費的扣除辦法
1、企業加入工商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可按企業營業(銷售)額的萬分之一計算,但按比例計算超過l萬元的,只能按 l萬元限額計算,憑工商聯合會出具的繳款憑證準予據實在稅前扣除。結余的會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交納會員費的數額,會員自愿多繳會費或贊助商務活動的經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第三條第三款
2、事務所按有關規定上交給本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費憑繳費憑證,允許在稅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終應并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黔地稅發(1999)191號文第三條第一款
十一.納稅人計提上交管理部門(總機構)行政管理費的扣除
l、納稅人支什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準予扣除。
國稅發(1996)l77號第(5)條
2、預算外國有企業上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費可執行“按銷售收入(經管收入、勞務收入)總額的07%計提行政管理費上交企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原則上不執行《總機構提職管理費稅前加除審批辦法》。如這些企業中確屬設有總機構需要提取管理費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一經批準執行總機構提取管理費辦法的,同時應停止執行原有提取行政管理費辦法。
黔地稅發(1997)38號
3、國有預算內企業,按財政審批核定管理費稅前扣除。
省地方稅務局黔地稅一字(1996)14號
4、事務所按規定上交給主管部門的管理費,按業務收入總額的0.7%計提上交主管部門,提而朱交的,年終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黔地稅發(1999)191號第三條第三款
十二、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
1、經營租賃是指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
2、融資租賃、由于以融資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可視同承租企業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按規定計提折日,因此,承租企業每期支付的租賃費不得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1997)38號
十三、企業職工年度內冬季取暖補助的扣除
企業職工年度內冬季取暖補助的扣除允許一次性在每人300元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
十四、企業職工年度內防暑降溫費的扣除
企業職工年度內防暑降溫費允許一次性在每人150元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
十五、企業職工年度內勞動保護費扣除
企業職工年度內勞動保護費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按照不同工種和不同的勞動條件發放,企業根據主管部門或行業標準列支的勞動保護費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在稅前扣除。
十六、納稅人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什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扣除
納稅人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什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三條第六、七、八、九款
十七、住房公積金的扣除
1、按現行規定,企業出資的5%(計稅工資金額5%比例計提)允許在“管理費用”列支
黔地稅一字(1995)第48號第五條第一款
2、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企業所得稅有關項目扣除:
(一)、企業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均勻扣除。
黔地稅發(2001)70號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前企業出售住房所得或損失的處理
為了籌集職工購房基金,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將住房折舊、住房出租收入、上級撥入住房資金及有關利息作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單獨核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和相關性原則,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前
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包括已出售職工住房凈損益)如為負數,經批準后,可依次沖減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末分配利潤;如為正數,也不再計入企業應納稅收入總額,而直接作為企業的稅后來分配利潤處理,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如果企業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時相關的住房周轉金負數余額較大,在較長的期間內無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潤抵補,并且企業以往對職工的工資欠帳較大,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前.巳出售的職工住房損失可在一定期間內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一條
(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出售住房所得或損失的處理
企業按規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的收入,減除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帳面凈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后的差額,作為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對于擁有部分產權的職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出讓金、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按企業和職工擁有的產權比例進分配,企業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職工將住房再次出售后,企業按規定收到返還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的收益,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停止實物分房前向職工出售住房,要按國家規定房改價格收取房款,凡實際售價低于國家核定的房改價格所形成的財產轉讓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對已按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補發購房補貼的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的老職工,以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按低于成本價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第二條
(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舊費用和維修費的處理
企業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自職工取得產權證明之日,或者職工停止交納房租之日起,不得在扣除有關住房的折舊和維修等費用。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凡企業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的,企業發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第三條
(五)、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第四條
(六)、住房補貼、住房困難補貼和補貼的處理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區,企業按市(縣)政府制定并報經省級政府批準的標準,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規定標準的職工支付的住房提租和住房困難補助,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可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第五條
(七)、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出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第六條
十八、銷售折扣與折讓的扣除
l、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和額。?
2、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加,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國稅函(1997)472號
十九、納稅人銷售貨物支付的回扣
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帳外用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支什給購貨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和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三條第十一款
二十、白條單據的扣除
對納稅人已按白條單據在補交流轉稅和地方稅而換取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發票后,屬成本和費用準予列支的金額,允許扣除。未補交流轉稅一律不得扣除。
黔地稅一字(1995)第21號
二十一、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允許扣除。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是指納稅人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區清理費用等支出,清理費用是指固定資產轉讓、變賣時進行清理工作支付的拆卸、搬遷、整理等費用。
二十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金的扣除
企業職工失業保險金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稅前扣除。
? 中發(l998)第l0號文
二十三、捐贈的稅前扣除
1、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準予扣除。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損贈不足所得額3%的應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第三條第十四款
2、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社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國稅函(2001)207號
3、受贈、轉贈紅十字會有關項目的扣除
(一)、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
由政府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直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的紅十字會的財務專用印章。
財稅(2001)28號第二條第一、二款、第三條
4、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主要從事興辦資助有利于解決人口問題的社會公益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1)214號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向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1)357號
5、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的扣除:
(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拒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1)103號2001、6、21
6、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是經民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的社團組織,根據其章程,接受捐贈的款項直接用于統戰工作的教育、科學、民間外交等公益性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1)6號
二十四、納稅人財產損失的扣除
l、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經主管地方說務機關批準,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5%o內計提壞帳準備金。計提壞帳準備金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金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在稅前初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五條第一款
2、納稅人未計提壞帳準備金而發生的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原
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在稅前和除。
黔地稅發(2000)152 號文第五條第二款
3、納稅人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五條第四款
4、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借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憑金融保險企業出具的委托書,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 號文第五條第三款
5、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第五十五條
二十五、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倫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的稅前扣除
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省地方稅務局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六條第三款
二十六、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扣除
l、業務宣傳費的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為宣傳和推銷本企業業務、產品而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七條第二款
2、廣告費的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在銷售(營業)?收入2%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和其他酒類廣告費難以區分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銷售白酒類占全部銷售酒類總收入比例,計算確定不得扣除的廣告費。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可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七條第三款
3、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的調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二)、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工藝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五)、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稅發(2001)89號文2001、8、5
二十七、企業技術開發費的扣除
l、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就前扣除。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2、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除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規定據實扣除外,年終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他行業不執行此項抵扣辦法。
3、上述企業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扣除,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5、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6、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程序、審批權限和審批機關、受理時間、報送資料及有關要求,仍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4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黔地稅發(1999)第86號文件辦理。(見地稅公告1999年第6期)
黔地稅發(2000)152號文第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二十八、納稅人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獎金、附加)和收費的扣除
納稅人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是:
1、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獎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具體扣除項目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5號文)。
2、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
3、除上述l、2條規定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72號第一條第三款
二十九、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兼并改組企業買斷工公的稅前扣除
兼并、改組企業實行買斷工齡發生的費用,企業應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稅前列支。兼并、改組企業買斷工齡的費用不高于勞動部門標準的允許在稅前扣除。高于勞動部門標準的,應在不少于5年內逐年攤銷。
省局匯算會議明確
三十、事務所(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有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l、事務所按有關規定上交給本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費,憑繳費憑證,允許在稅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終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黔地稅發(1999) l91號文第三條第一款
2、事務所按規定上交給司法部門、物價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的年撿費.注冊費、憑繳費憑證,允許在稅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終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黔地稅發(1999)191號文第三條第二款
3、事務所按規定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折舊率參照旅游、飲食服務業的標準執行。發生的修繕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據實扣除。
黔地稅發(1999)第191號文第四條
三十一、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黔地稅直字(1996)第l05號文第一條第十一款?
三十二、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費用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黃、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方能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 、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義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
三十三、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舍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
l、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 (2000)84號文第五十三條
三十四、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的扣除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降署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國稅發(2000)84號文第五十四條
三十五、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國稅發(2000)84號文第五十六條
三十六、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的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額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國稅發 (2000)84號第三十四條。
三十七、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1999年l0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一)社會力量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的稅前扣除,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業戶,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
(二)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和。
(三)杜會力量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的支出,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業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納稅人直接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資助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申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出具的收到資助資金和用途的書面證:
2、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項目計劃;?
3、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具的資金收款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納稅人不能提供以上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國稅發(2000)24號文第三條第一、二、四、五款
三十八、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的稅前扣除
(一)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字(1999)290號文第九條
(二)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一年度投資低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兔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出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稅字(1999)290號文第二條、第五條?
四十、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企業所得稅有關項目扣除
(一)企業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均勻扣除。
黔地稅發(2001)70號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前企業出售住房所得或損失的處理
為了籌集職工購房基金,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將住房折舊、住房出租收入、上級撥入住房資金及有關利息作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單獨核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和相關性原則,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前
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包括已出售職工住房凈損益)如為負數,經批準后,可依次沖減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末分配利潤;如為正數,也不再計入企業應納稅收入總額,而直接作為企業的稅后來分
配利潤處理,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如果企業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時相關的住房周轉金負數余額較大,在較長的期間內無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潤抵補,并且企業以往對職工的工資欠帳較大,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前.巳出售的職工
住房損失可在一定期間內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一條
(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出售住房所得或損失的處理
企業按規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的收入,減除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帳面凈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后的差額,作為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對于擁有部分產權的職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出讓金、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按企業和職工擁有的產權比例進分配,企業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職工將住房再次出售后,企業按規定收到返還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的收益,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停止實物分房前向職工出售住房,要按國家規定房改價格收取房款,凡實際售價低于國家核定的房改價格所形成的財產轉讓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對已按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補發購房補貼的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的老職工,以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按低于成本價出售住房發生的損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二條
(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舊費用和維修費的處理
企業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自職工取得產權證明之日,或者職工停止交納房租之日起,不得在扣除有關住房的折舊和維修等費用。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凡企業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的,企業發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三條
(五)、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四條
(六)、住房補貼、住房困難補貼和補貼的處理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區,企業按市(縣)政府制定并報經省級政府批準的標準,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規定標準的職工支付的住房提租和住房困難補助,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可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五條
(七)、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出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1)39號文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有關減免稅政策規定
一、 關于2001年企業出口商品貼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企業2001年出口商品貼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2001年出口商品貼息包括一般現匯貿易出口收匯貼息和有收匯邊境貿易出口貼息。
2、對企業2001年紡織品、服裝、鞋、箱包、玩具、機電和高新技術商品一般貿易出口收匯增加的貼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字(2001)120號
二、 關于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編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前款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是國辦發(2000)71號文件附表所例單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以及雖已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仍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戶頭的單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轉為企業、并入企業,沒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未在縣級以上編制管理部門保留事業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改制為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的具體范圍包括:
1、勘察設計單位整體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包括整體進入其他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
2、勘察設計單位所屬分院、分支機構改制的勘察設計企業;
3、兩個或兩個以上改制的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后組建的勘察設計企業、集團公司;
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后設立的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三)、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按照原勘察設計單位在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權比例,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四)、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后,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時,不在執行原事業單位的成本、費用列支標準,統一按企業的成本、費用列支標準計算應納稅所的額。
(六)、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勘察設計單位,需持轉制后的企業工商登記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七)、轉制的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后,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及征收管理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2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八)、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前的欠稅,應當及時清繳;為能清繳的,應隨同本單位的其他債權債務一并移交,交按有關規定進行清欠。
(九)、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后,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發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并在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2000)60號
三、 關于中國福利彩票用作社會福利基金部分的發行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規定,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的福利彩票發行收入中用作社會福利基金,并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部分,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發行收入,應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