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與之保持基本相當。這樣一來,物業稅一旦開征,將對地方政府、消費者、投機者的經濟行為產生不小的沖擊。征收物業稅有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區分。國家鼓勵90平方米以內戶型的開發和消費,不干預90~140平方米房型的開發和購買,但是對14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的開發和銷售卻是一直持抑制態度。因此,目前部分專家認為,物業稅界定值為144平方米。也就是說,房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就屬于物業稅征收范圍;相反,則屬于免征范圍。目前空轉的物業稅試點有兩種計算模式:如果房屋是自住,以房產評估價的70%為基準,征收1.2%的物業稅;如果房產是出租、投資用,就以投資回報的18%為基準,征收12%的物業稅。由于物業稅具有調節財富分配的功能,因此對消費者第一套房產可能會采取免稅或減稅的政策,主要是對消費者擁有的第二套住房征稅。
所謂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說公路、地鐵等開通后,沿線的房產價格就會隨之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要提高。 從理論上說,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須尊重國民的財產,并為之提供保護;然后,作為一種對應,國民必須繳納一定的稅收,以保證政府相應的支出。物業稅是政府以政權強制力,對使用或者占有不動產的業主征收的補償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費用。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對房地產征收物業稅,并以財產的持有作為課稅前提、以財產的價值為計稅依據。依據國際慣例,物業稅多屬于地方稅,是國家財政穩定而重要的來源。 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稅”,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新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與之保持基本相當。這樣一來,物業稅一旦開征,將對地方政府、消費者、投機者的經濟行為產生不小的沖擊。5月25日公布了《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意見提出,加快研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石油、鐵路、電力、電信、市政公用設施等重要領域的相關政策,帶動社會投資;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四部委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稅。
物業稅其實就是房屋保有稅,在征收的時候多數都是按照房屋的整體平米數進行收取的,一般一套住房是不會征收稅的。
物業稅相當于房屋保有稅,每年向房屋所有人收取,按照房子的總價征收。征收步驟將依次為:營業用房--》大別墅和豪宅--》普通居民住房。有一點:一套住房是不用征收物業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