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1、申報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
不行,只能轉移給本集體內的成員。 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收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于瀏河鎮紫薇園三期內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
以我們江蘇這邊的來作為參考。 ◆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積規定。 根據《江蘇土地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