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登記產權現狀的原則;
3、產權人親自辦理的原則;
如果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產證逾期辦理的,開發商應當給付業主所交房款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違約金,現在的標準是每日按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這邊你可以跟開發商先商量一下的,不行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在確定是出賣人原因的前提下,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界定了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幾種情形: 1、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內沒有辦出房產證的;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
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商,房子當然能賣了,其開發的房產原則上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但是,在解決了是否可以辦房產證的問題上,作為買房人還要關心什么時候可以辦房產證,怎么保障買房人及時拿到房產證的權利。因為當前很多開發商在樓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是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
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后90天內開發商要辦理好他們手上的手續,90天后客戶就可以要求辦理2證。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不能辦還是什么原因呢?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那你可以根據合同去起訴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