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農業部土地流轉管理辦法如下: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各區(縣)要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依法應確權的土地都要納入確權范圍并確權到戶。確權確地的,要全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格做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確權確利的,要簽訂確利合同并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確權確股的,要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要妥善權衡好利弊,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有效防止破壞耕地等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行為發生。
(三)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期限。農村土地流轉期限應當尊重流轉雙方的意愿,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則上,對流轉后用于普通農作物種植等投入較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宜過長;對流轉后用于發展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投入較大的土地,流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四)必須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質量、產出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后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征占應得補償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確權確地到戶后流轉的,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流轉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或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的,土地收益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戶儲存,并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確保及時、足額兌現到農戶。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近日對農村土地流轉作出重要指示。
習近平強調,土地流轉和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農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轉實踐中,必須要求各地區原原本本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大躍進,不搞強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揮。特別要防止一些工商資本到農村介入土地流轉后搞非農建設、影響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產等問題。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規、落實支持糧食生產政策、健全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加強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推動土地流轉規范有序進行,真正激發農民搞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