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就是房主!業主是指房屋物業的產權人,他具備房屋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業與建筑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但是必須區別:建筑市場上房屋開發商.投資商不一定是業主,理由是: 1他們不是最終的產權所有人; 2他們充當甲方角色是以產權轉換贏得利益. 因此,建筑施工合同中使用發包人(甲方)而不使用"業主",正是基于此.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業主 homeowner。亦作:房主。擁有自己住房的人,尤指擁有物業權益的人。住房是個人財產中比重最大的資產,同時也是投資理財的重要工具和對象。
(2)業主可以依據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業主管理規約的規定,依法請求或者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提出起草和修訂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物業管理制度建議的權利。 (4)業主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以及行使對業主大會決定事項的投票權利。 (5)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行使權利的主要代表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通過參加業主大會,行使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的權利。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你好,業主是指房屋物業的產權人,他具備房屋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業與建筑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