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4、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及備案單;5、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6、建筑工程竣工報告及建筑節能竣工報告;7、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及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檢查報告;8、監理單位建筑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建筑工程節能質量評估報告;9、節能工程現場檢測報告、沉降觀測報告、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10、建筑工程基礎、主體、竣工、建筑節能部分工程記錄;11、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質量驗收記錄;12、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意見書、建設項目消防驗收意見書、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意見書;13、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14、工程質量保修書(含節能工程保修內容);15、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含節能工程使用內容);16、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1.施工單位先進行自檢。自檢內容為各種材料的合格證、復試報告是否符合要求。砼抗壓試塊是否合格,鋼筋焊接試件等施工試驗資料是否合格。
2.自檢合格后報監理預檢、預驗收。檢查內容同上。
3.監理檢驗合格后報甲方(建設方)申請正式驗收,五大責任主體單位到其共同驗收。監督單位到場監督。驗收合格后將驗收資料報質量監督站備案即可。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九)、(十)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