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區分了“征用”和“征地”替代“征收”。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強制性地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及個人所使用的土地、并在使用后返還或者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
對于土地征收糾紛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為:(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地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地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其對擬征地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征地審批。
2、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是否有批準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土地征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據此,土地征收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批準權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均無權批準。
3、征收農用地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據此,在征收農用地時,如果沒有經有權機關批準農用地轉用而直接辦理征地審批的,是違法的征地審批。也就是說,農用地轉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
5、征收決定是否發生效力。
6、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予以公告。
7、土地征收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是否有效。根據《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3.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通知 4.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133號 5.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7.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10.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