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講,退房實際上是購房者作為購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權,肯定是可以的。購房者與貸款銀行之間是一種借代關系,與開發商之間是一種房屋買賣關系,兩者雖有關系,但完全是兩種獨立法律關系,所以對購房者的解約權并沒有任何妨礙。
那么,退房時已按揭的貸款誰來還?首先由于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商從購房者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購房者。購房者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購房款的一部分,也應一并返還給購房者。然后,購房者應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提前還給銀行。”
購房者應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購房者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購房者拿到這筆錢后不還給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購房者所購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購房者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開發商的利益,開發商絕不會吃這個虧。所以,就只能由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其中屬于購房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購房者,屬于購房者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購房者已向銀行提前還款。
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資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借款合同終止后,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需辦理退保退費手續
以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時,一般都會要求購房者為其所購房屋辦理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貸款銀行。解除售房合同勢必牽涉到保險問題,由于保險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借貸關系之外的又一獨立法律關系,所以保險問題有其自身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買家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沒有不許退保的字樣,買家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同時,即可解除保險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購房者可依據上述規定辦理退保、退費手續。
手續未辦完 房貸仍得還
由于某些原因希望退房的,不能因此而“借故”停止還貸。
目前,部分購房者對銀行和開發商之間各自的關系存在誤解或模糊的認識,有人認為按揭貸款是由于買房才申請的,現在不買房了,所以按揭貸款也不用還了;或者想著要退房了,干脆就停止了每月的還房款了。其實,買家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合同并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購房者雖然退了房,但因為買家已經從銀行借貸出款項用于購房,所以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在手續未完全辦理清楚之前,房貸還是要按時還的。
從法律角度講,退房實際上是購房者作為購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權,肯定是可以的。購房者與貸款銀行之間是一種借代關系,與開發商之間是一種房屋買賣關系,兩者雖有關系,但完全是兩種獨立法律關系,所以對購房者的解約權并沒有任何妨礙。 那么,退房時已按揭的貸款誰來還?首先由于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商從購房者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購房者。購房者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購房款的一部分,也應一并返還給購房者。然后,購房者應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提前還給銀行。”購房者應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購房者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購房者拿到這筆錢后不還給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購房者所購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購房者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開發商的利益,開發商絕不會吃這個虧。所以,就只能由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其中屬于購房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購房者,屬于購房者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購房者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資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借款合同終止后,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需辦理退保退費手續以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時,一般都會要求購房者為其所購房屋辦理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貸款銀行。解除售房合同勢必牽涉到保險問題,由于保險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借貸關系之外的又一獨立法律關系,所以保險問題有其自身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買家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沒有不許退保的字樣,買家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同時,即可解除保險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購房者可依據上述規定辦理退保、退費手續。手續未辦完 房貸仍得還由于某些原因希望退房的,不能因此而“借故”停止還貸。 目前,部分購房者對銀行和開發商之間各自的關系存在誤解或模糊的認識,有人認為按揭貸款是由于買房才申請的,現在不買房了,所以按揭貸款也不用還了;或者想著要退房了,干脆就停止了每月的還房款了。其實,買家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合同并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購房者雖然退了房,但因為買家已經從銀行借貸出款項用于購房,所以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在手續未完全辦理清楚之前,房貸還是要按時還的。
從法律上看,房產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是兩個既有聯系又各自獨立的合同,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是一種房屋買賣關系,購房者與貸款銀行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兩者雖有關系,但完全是兩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因此,只要出現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購房者就可以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因取得了按揭貸款而影響買賣合同中購房者解除合同權利的行使。根據你與某房地產公司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房地產公司已逾期90日不能交付房產給你,你有權依法解除合同,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你已交付的全部購房款,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購房者(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合同并不同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退房后按揭貸款合同仍然有效,購房者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購房者仍應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因此,在開發商逾期不能交房,購房者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前,購房者應根據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向銀行還款,不能因開發商沒有交房而停止向銀行還款,否則銀行將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在購房者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取得開發商返還的購房款后,購房者應及時與貸款銀行聯系,協商提前還款事宜,將剩余貸款本息提前償還給銀行,終止按揭貸款合同。
可見,在商品房預售買賣中采取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購房者存在較大風險,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一方面,購房者不能及時取得房產的使用權;另一方面,購房者還得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因此,當出現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樓的情況時,購房者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你有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通知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間內還不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開發商遲延交房,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退房有點困難,除非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一、對于開發商違約的,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并盡快履行其應盡義務;
二、如果該房產屬于不能交付的或購房合同從根本上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賠償損失。
可以聯系
1、不能退房條款,僅是合同的約定條款,不能對抗你行使法定解決合同的權利。
2、個人觀點:可以退房。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