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三項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224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根據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一、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和國家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土地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主要任務是:根據政府土地出讓計劃,依法組織土地出讓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讓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讓金收支核算,加強財政監督、檢查,維護國家的利益,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促進經濟的發展。第三條土地出讓金包括:1.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3.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二、財政財務管理第四條土地出讓金收入應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除財政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設立土地出讓金帳戶。第五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預付款),應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在其他部門滯留。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時,定金轉為土地出讓金價款。第六條各地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列清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每月及時與財政部門進行結算。第七條根據財政部財綜字〔1995〕10號文件的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出讓土地的開發費用。土地開發費用應按如下范圍列支:1.補償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建筑物回收的殘值應當及時入帳,沖減開發費用。2.開發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項開發費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費用)。具體包括:出讓的土地所在小區范圍內發生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即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為征用、開發出讓的土地而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第八條土地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的單位面積開發費用乘以按圖紙出讓土地的總面積。單位面積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所在小區的總開發費用除以該小區的土地總面積。第九條財政部門可以為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部門核撥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