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期房對消費者而言,可能面臨的風險有延期交房問題,商品房的質量問題,小區的配套問題等。這些風險有些是由于開發商自身的經營造成的,有些是由于開發商自身無法克服的客觀因素造成的。其主要原因是從期房變成現房的過程中,內外因素的變化,尤其是一些重大的變故對商品房建設會產生影響。購買期房是屬于先付款定貨,后交房的交易,而且往往交房期還比較長。從市場情況看,購期房產生糾紛的比例不高,但對大部分消費者來說,住房消費可能是人生中的最大消費,規避風險的辦法建議如下:一是選擇有信譽的開發商;二是在合同中對有關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糾紛也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
網簽已推行多年,從他人手中購買期房,幾無改底單可能,產權變更只能等到房子拿到房本以后 由于等待過戶時間長,期房轉讓期間易現漲價、毀約等風險,律師建議盡量別買二手期房
律師提醒買房人,不要貪圖便宜而購買二手期房。在購房前,要核驗房屋的產權,要購買有產權證的房產。資料圖片
律師提醒買房人,不要貪圖便宜而購買二手期房。在購房前,要核驗房屋的產權,要購買有產權證的房產
一、逾期交房
開發商逾期交房是期房購買者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大都因為資金不足,致使工程拖延。為了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清楚開發商的底細,譬如其資金實力,和其正在經營的項目在市場上的反映以及其大體的經營狀況等。另外,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的具體日期約定清楚,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定約定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時應該承擔的違約責任,這樣才能做到有備無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形式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屬于違約行為,購房者遭遇逾期交付后如果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不符合自己的購房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房款。如果仍然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可以按照逾期交房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向房地產公司進行索賠。
二、房屋質量問題
三、交房時發現房屋面積和格局與原規劃不符
這個問題只能在交房后才能發現,所以購房者對此類問題的發生只能在合同中約定,以減免自己的損失。法律對此所作的具體規定主要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