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 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 準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 民**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 縣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設用地征收標 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 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 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
(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x繳納比例(大于等于10%)x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數
已有標定地價的城鎮,不再另行評估;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甩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x整幢建筑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幅建筑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已有基準地價但未評估標定地價的城鎮,可在簡化修正系數體系后,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測算標定地價,測算公式為,
標定地價(元/平方米)=基準地價(元/平方米)x區位修正系數x容積率修正系數
(二)為滿足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描要,加快工作進度,對沒有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的城鎮,可暫采用以下簡便方法確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x所在建筑總層數修正系數x繳納比例(大于等于10%)X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數
對于建筑層數差異較小的城市,為便于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價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確定.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x所在區域建筑平均層數修證系數x繳納比例(大于等于10%)x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數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