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房政策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優化本市房地產市場結構,改善市民居住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動遷安置房,是指政府組織實施,提供優惠政策,明確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價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舊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市相關部門負責動遷安置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推進工作的綜合協調。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區、縣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動遷房政策第二章開發建設
動遷房政策第五條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組織編制區、縣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六條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交通干線、軌道交通、公交樞紐等相結合,與新城建設、老城(鎮)改造相結合,與城市產業布局和區域產業發展相結合,同時兼顧農村宅基地置換,加快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選址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落實。
第七條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確保優先供給。
第八條區、縣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由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土地等部門預審并經區、縣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報項目認定。區、縣規劃土地部門負責在預審前,對項目規劃和用地方面進行核定,并按照市規劃土地部門要求,做好項目備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審核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并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出具認定文件,作為辦理后續相關手續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符合動遷安置房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改變為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報項目認定。
第九條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采用招拍掛方式,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設和供應要求,以及建房協議價格等,列入招拍掛文件內容。
第十條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折算為土地樓面價)、建筑安裝綜合造價、市政公建配套建設費、財務成本、開發單位的微利和相關稅費等組成。
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部門審核確定;區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區、縣政府審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