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現行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